瀏覽次數: 信息來源:池州市殘聯 發布時間:2022-03-16 11:32 |
池殘工委〔2021〕1號
關于印發《池州市促進殘疾人輔助性就業機構建設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江南新興產業集中區、九華山風景區、開發區管委會,市直、駐池有關單位:
現將《池州市促進殘疾人輔助性就業機構建設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池州市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
2021年5月11日
池州市促進殘疾人輔助性就業機構
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為進一步落實中國殘聯《關于進一步落實殘疾人輔助性就業機構扶持政策的通知》(殘聯廳發〔2017〕35號)、《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財稅〔2015〕72號),以下簡稱《辦法》)、《關于扶持殘疾人就業創業的實施意見》(皖殘聯〔2019〕3號,以下簡稱《意見》)、《關于發展殘疾人輔助性就業的意見》(殘聯發〔2015〕27號)、《池州市扶持殘疾人就業創業的實施方案》(池殘聯〔2019〕34號)等文件精神,推進我市殘疾人輔助性就業機構建設,方便殘疾人就近就便實現就業,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一、概述
1、輔助性就業,是指組織就業年齡段內有就業意愿但難以進入競爭性勞動力市場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體殘疾人從事生產勞動的一種集中就業形式,在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勞動報酬和勞動協議簽訂等方面相對普通勞動者較為靈活。
2、輔助性就業機構應符合以下條件:組織智力、精神和重度肢體殘疾人從事生產勞動;具有相對穩定的勞動生產項目;具備包括精神殘疾人服藥管理在內的較為完善的勞動安全保護措施;配備相應的專業服務人員;與殘疾人或殘疾人親屬簽訂相關協議,符合勞動合同法律法規規定的,應與殘疾人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為殘疾人支付適當的勞動報酬。
3、輔助性就業機構同時具有庇護性、非營利性、社會福利性等特點,主要包括:工療、農療機構;其他取得獨立法人資格開展輔助性就業的公益性或非營利性的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各類企業、殘疾人托養服務機構、社會福利服務機構、職業康復機構等單位中附設的開展輔助性就業的工場或車間。
二、建設
1、各地要發揮政府主導作用,將殘疾人輔助性就業服務納入政府購買服務范圍,動員、鼓勵、吸引和支持社會力量開展殘疾人輔助性就業,逐步實現投資和運營主體多元化。
2、各級政府興辦的殘疾人輔助性就業機構要加強規范化建設,積極探索,積累經驗,發揮示范窗口作用。鼓勵社會力量投資興辦殘疾人輔助性就業機構,通過民辦公助、公辦民營等形式,加大扶持力度。優先扶持社區殘疾人輔助性就業機構,方便殘疾人就近就便實現就業。
3、各地要充分利用已有的殘疾人托養服務機構、日間照料機構和殘疾人之家(站),結合“陽光家園計劃”的實施,努力實現殘疾人輔助性就業和殘疾人托養服務工作有機結合,突出優勢互補,形成政策合力,達到雙促進、共提升。
4、經濟發展較好的縣區,要大膽探索,加大資金投入,積極興辦殘疾人輔助性就業機構;經濟欠發達縣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興辦殘疾人輔助性就業機構。在十四五期間,全市計劃完成建設殘疾人輔助性就業機構10個以上,其中每個中心鎮和有條件的街道、鄉鎮至少建有一所殘疾人輔助性就業機構,基本滿足具有一定勞動能力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體殘疾人的就業需求。
三、扶持
1、公辦或社會資本興辦的殘疾人輔助性就業機構建設用地按公益事業建設用地納入計劃。在城市新建社區和新農村建設規劃中,應將殘疾人輔助性就業機構建設納入其中。對社會資本投資經營的殘疾人輔助性就業機構,按照法律規定應當采用劃撥方式供地的,要無償或低價劃撥供地。市和有條件的縣(區)殘聯要無償提供運營場地。
2、對殘疾人輔助性就業機構的一次性建設、場地租金、無障礙環境改造、生產設備和輔助器具購置及殘疾職工社會保險等支出給予財政資金扶持。對成立1年以上且運轉情況良好的殘疾人輔助性就業機構,市、縣(區、市)殘聯可依據其規模等因素,適當給予運行經費補貼。
3、稅費優惠政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相關單位應當積極予以配合。
4、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促進殘疾人輔助性就業機構發展。推動金融機構結合殘疾人輔助性就業機構的特點,創新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引導和爭取民間資本積極參與殘疾人輔助性就業機構建設,加強對民間投資的金融服務。
5、對開展殘疾人輔助性就業取得顯著成效或對社會各界幫扶殘疾人就業起到良好的影響和示范作用的殘疾人輔助性就業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及省有關規定給予獎勵。對為殘疾人輔助性就業機構提供就業項目、經營場地等方面支持做出顯著成績的企業或單位,給予補貼或獎勵。資金來源縣區財政。
6、將殘疾人輔助性就業服務納入政府購買殘疾人服務項目。在殘疾人輔助性就業機構中為殘疾人提供服務的崗位,其從業人員為符合條件的就業困難人員的,納入政府開發的公益性崗位范圍。當地政府可確定某些產品由殘疾人輔助性就業機構專產專營,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采購殘疾人輔助性就業機構提供的產品或服務。
7、鼓勵和引導各類助殘志愿機構、殘疾人服務組織為輔助性就業殘疾人提供相應的專業服務。
四、保障
1、各縣區政府和相關部門要高度重視殘疾人勞動就業權益,明確職責分工,強化責任落實,積極促進殘疾人輔助性就業。各級民政部門要促進福利機構中殘疾人輔助性就業的發展。各級財政部門要積極扶持殘疾人輔助性就業機構發展,加大財政支持,強化扶持資金管理。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依法保障殘疾人就業權利,加強勞動保障監察,依法查處各種侵害殘疾人勞動權益的違法行為;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加強對殘疾人的就業援助和就業服務。各級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要重視并督促各地加大對殘疾人輔助性就業機構在建設用地方面的扶持力度。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要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殘疾人輔助性就業機構的金融支持力度。各級稅務部門要依法落實對殘疾人輔助性就業機構的稅收優惠政策,扶持殘疾人輔助性就業機構發展。
2、各級殘聯要協助有關部門制定發展殘疾人輔助性就業的規劃和扶持政策并檢查督促落實,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要做好城鄉智力、精神和重度肢體殘疾人就業需求的調查摸底;鼓勵各類單位開發、提供殘疾人輔助性就業勞動生產項目,廣泛向社會征集公益性勞動生產項目,建立殘疾人輔助性就業項目數據庫,編制殘疾人輔助性就業產品目錄;加強宣傳,鼓勵、引導社會力量興辦殘疾人輔助性就業機構;加強對殘疾人輔助性就業機構的資格審核,搭建殘疾人輔助性就業機構產品銷售平臺;加強就業指導員培訓,提供支持性就業服務,幫助殘疾人輔助性就業機構中已具備條件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體殘疾人融入勞動力市場實現就業。
五、認定
(一)認定的基本要件
1、根據組織形式不同,可以是依法在工商、民政等有關部門辦理登記注冊的獨立法人單位,也可以是獨立法人單位(如殘疾人托養服務機構、社會福利服務機構、職業康復機構等))附設機構(工農療、庇護工場或車間等形式存在)。
2、安置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體三類殘疾人不少于5人。安置的殘疾人應在法定就業年齡段內且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重度肢體殘疾人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1至2級肢體殘疾人)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3級肢體殘疾軍人)。
3、具有相對穩定的勞動生產項目,且至少已開展勞動生產6個月以上。
4、與安置的殘疾人或其親屬簽訂了不低于6個月的勞動合同或相關協議,其中,簽訂全日制勞動合同的,應按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5、殘疾人日工作時間不少于3小時或者周工作時間不少于15小時。
6、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支付了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1/4的勞動報酬。
7、具有適合殘疾人工作、生活的無障礙環境,具備較為完善的勞動安全保護措施。
8、配備一定比例的專門服務人員。安置精神殘疾人的,需安排有專(兼)職精神科或相關業務能力的醫生進行管理。
(二)認定材料
輔助性就業機構首次提出辦理上述所涉及扶持政策時,需向機構所在地縣級殘聯提交以下備案材料。市殘聯會同市財政局進行實地考察,審查合格認定并進行授牌,同時向社會公布。輔助性就業機構每年認定一次。
(1)在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或附設機構的相關文件。
(2)與殘疾人簽訂的勞動合同或相關協議。
(3)安置的殘疾人名冊,身份證、《殘疾人證》或者《殘疾軍人證》復印件。
(4)向安置殘疾人支付的勞動報酬憑證。
(5)有關勞動項目的說明材料。
(6)殘疾人輔助性就業機構申報表。(附件)
(三)補助標準
1、認定為殘疾人輔助性就業機構,符合上述基本條件的按《意見》有關條規,對輔助性就業機構無障礙改造、生產設備和輔助器具購置給予不低于3萬元的年度綜合補貼。
2、對成立一年以上且運轉情況良好的殘疾人輔助性就業機構,從第二年起,與三類殘疾人簽訂勞動協議一年以上的輔助性就業機構,安排三類殘疾人5人以上,補助3萬元;10人以上(含10人)補助6萬元;20人以上(含20人)補助12萬元。與三類殘疾人簽訂勞動合同并購買養老保險的,同時給予輔助性就業機構每人每年6000元補助。
(四)資金來源
1、殘疾人輔助性就業機構補助經費從省下撥的就業扶持資金中列支。
2、資金不足的由市縣區、九華山納入一般預算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列支,市縣(區)兩級按1:1比例分擔。
3、各縣區、九華山在省、市級補助的基礎上,根據《辦法》規定和輔助性就業機構建設情況,給予適當資金扶持或獎勵。
六、管理
1、殘疾人輔助性就業機構項目申報審批實行實時動態監管??h級殘聯和市就業服務中心負責申報對象基礎信息、基礎數據庫的日常管理及上報。
2、各級殘聯要切實加強殘疾人輔助就業機構質量管理,各機構要嚴格施行有關政策規定,各項規章制度建立健全,上墻、成冊,既有利于執行,又有利于總結、改善、提高。
3、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發展殘疾人輔助性就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實保障智力、精神和重度肢體殘疾人的勞動就業權利,將輔助性就業作為殘疾人就業新的增長點和就業兜底保障的一項重要任務來抓,強化保障與服務,促進殘疾人輔助性就業有序發展。積極落實好殘疾人輔助性就業的扶持優惠政策。
4、加強對殘疾人輔助性就業機構監督,對采取掛靠、掛名、虛報等“假用工”的機構,追回全部補貼或獎勵資金,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本辦法生效后,《池州市輔助性就業機構認定管理暫行辦法》(池殘聯〔2018〕16號)即刻廢止。
本辦法由市殘聯、市發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稅務局、中國人民銀行池州市中心支行根據各自職能負責解釋。
附件:池州市殘疾人輔助性就業機構申報表
附件
池州市殘疾人輔助性就業機構申報表
申報單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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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單位 (民辦機構注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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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職工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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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人親屬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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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職工年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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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人親屬年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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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殘疾職工購買“五險”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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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殘聯、財政局意見 (公章) 年 月 日 |
市殘聯、市財政局意見 (公章) 年 月 日 |